民法典2021年施行:學習民法典 增強法制觀念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實施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頒布實施民法典意義重大,其中有不少法規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都是需要我們熟知的內容,特整理供大家學習。
總則編
八周歲的孩子可以實施哪些民事行為?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見義勇為,責任如何劃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另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物權編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是自動續期的,續期是否繳納費用以及繳納多少費用的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后規定。
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項用益物權,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只能在住宅上設立,設立的目的是滿足居住需要而不能是用于經營或投資。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居住權共有六條法條對居住權做了規定,以下摘要關于居住權合同的條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編
承租人有哪些權利?
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還有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人格權編
如何保護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網名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哪些行為是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列舉了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包括:(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的除外。
婚姻家庭編
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一條文規定的三十日就是離婚冷靜期,在這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訴訟離婚法院在什么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久調不離”現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了被法院判決過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起訴離婚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繼承編
遺產范圍包括虛擬財產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在民法典之前,繼承法對遺產的進行了列舉,“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并不包括虛擬財產。而民法典刪除了對遺產的列舉,只要是合法的財產都可以是遺產,擴大了遺產的范圍,除了虛擬財產,其他隨著現代生活發展而出現的新型財產形式也可以納入遺產范圍。
遺囑有哪些形式?效力如何?
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民法典還在之前的基礎上增設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在民法典生效前,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如果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侵權責任編
參加文體活動受到損害,誰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